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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理变后勤经理,拒违法调岗不属旷工

作者:时间:2024-09-02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01次举报

杨某系某酒店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岗位为餐饮经理。杨某曾就工资发放问题与该酒店产生纠纷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酒店补发少发的工资。不久后,该酒店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关于部分人员工作部门调整的通知》,免去杨某餐饮部经理职务,将其调至后勤部任经理一职,承诺薪资待遇不变。之后酒店将杨某在餐饮岗位的物品搬离办公场所、取消杨某在餐饮部打卡权限。20226月1日,杨某在该微信群留言,拒绝调岗,要求尽快恢复其原岗位。20226月11日,酒店向杨某发出《限期到后勤部报到、工作的再次通知》,告知杨某若继续旷工达3日的,酒店将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于20226月13日向酒店邮寄《限期到后勤部报到、工作的再次通知的回复》,表示其自20104月27日入职以来一直担任餐饮部经理,并再次拒绝调岗。该回复已由酒店签收。20226月23日,该酒店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杨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经劳动仲裁及一、二审诉讼。

本案劳动争议因酒店调整杨某的岗位而引起,争议焦点在于酒店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杨某自2010年入职该酒店以来,长达12年时间内从事的岗位均为餐饮部经理。相关考核资料表明其在该工作岗位上表现合格,得到了酒店的肯定。在杨某以该酒店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不久,酒店将杨某从餐饮部经理岗位调整至后勤部经理。虽然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但工作岗位的调整变更了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属于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应有正当合理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后勤部管理岗位需全面负责酒店安保、防恐等事务,前后两个岗位工作内容有较大差异,该酒店主张调岗系酒店正常经营需要,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调岗确属合理。在双方就调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酒店仍采取多种形式迫使杨某离开原岗位到新岗位就职,杨某由此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上班,此不属于旷工行为,酒店以杨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杨某主张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合法,应当综合调岗是否基于正常经营需要、调岗是否构成对劳动合同其他重要内容的变更、调岗设定的条件是否公平合理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用人单位对员工调岗欠缺合法性的情况下,员工抵制用人单位调岗决定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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