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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服务协议签订后支付巨款,能退款吗?

作者:时间:2024-05-0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7次举报

问:我是到深圳打拼的麦小姐,接触到教育联盟合伙人项目后,产生了开办幼儿心智开发培训机构的想法。我于2021年3月决定加盟并支付订金5万元。2021年5月,我与某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我进行包括4个阶段、为期60天的联盟办学培训,培训费为29.8万元。该协议约定“获评优秀校长或卓越校长的学员,培训费可抵减投资幼儿培训机构的联盟使用费”,并写明“参与培训学习后即不可退费”。我为此又支付24.8万元。我经过学习顺利结业并取得“卓越校长”称号,但我后来觉得此类培训行业竞争太激烈、加上疫情影响,觉得还是不做了,我提出暂停加盟并要求退费遭拒绝。请问我能诉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培训费29.8万元吗?

答:经查阅你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应该对该合同的性质进行符合客观事实的必要穿透,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资料显示,虽然合同名为《培训服务协议》,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始终围绕着加盟培训机构事宜而非单纯的培训学习,文件往来也均与加盟事宜相关,培训更是以某幼儿教育公司自行创作的教学提纲、品牌运营手册为主要教材。由此可知,培训实际是为后续加盟做准备,该《培训服务协议》实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组成部分。且进一步与你电话沟通,你在电话中说该公司存在与其他投资者的诉讼纠纷,但该公司与其他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版本都不一样。故我们有理由怀疑该公司多次变换合同版本,其目的是想规避特许经营合同赋予投资人可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希望法院能不适用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法规处理诉讼案件。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因普通的教育培训合同与特许经营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有明显区别,《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别规定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许可人拥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性质的准确认定对此类案件审理至关重要。故若证据充分、应对得当并得到法官支持,则会在一定幅度上支持你的退费请求。 

若有进一步的问题,请到律所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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