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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的这几个问题如何确定?

作者:时间:2024-09-23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2次举报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一、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中的“上年度”是指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还是受伤时上年度?


为什么要确定这个问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逐年递增的,确定时间越早对企业越有利,越晚单位赔偿越多。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633号中认为: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至于是工伤发生之日的上年度还是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上年度未作具体规定。由于上述法规、规章规定支付该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因此,应理解为是解除劳动关系时2015年11月10日的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应当按照2014年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366元计算


二、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之日?

三、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点如何计算?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逐年递减30%、60%、70%、80%、90%。

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提条件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计发时间点,为劳动合同期满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进行工伤鉴定的,应以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计发时间点。


所以笔者认为,确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从而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支付的比例?还是要回归到如何认定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节点。


四、工伤认定的地点及赔偿标准确定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以上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予以确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工伤认定如果参保了在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鉴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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