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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调岗逼劳动者辞职须赔偿

作者:时间:2024-09-04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8次举报


20135月13日,郑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郑某的工作地点为长沙市,工作岗位为物管员,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郑某的工作地点等。合同期满后,郑某与公司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延续原劳动合同内容。201910月1日起,郑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客服部客服助理。郑某的工作地、居住地一直在长沙市雨花区

20237月,某物业管理公司通知郑某,将其调整到长沙市浏阳市某项目协助开展物管工作。郑某当天向公司提交说明,恳请公司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收回调整通知。8月12日,某物业管理公司再次要求郑某浏阳市某项目报到。郑某认为公司的调岗不合理,仍到之前工作处上班。20238月17日,某物业管理公司以郑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了与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以某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判机关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合同约定了某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于郑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不代表该公司可以任意调整,仍需审查公司调整工作地点行为的正当性。该案中,郑某自入职以来一直在长沙市雨花区工作。某物业管理公司在雨花区的项目并未取消,公司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郑某工作地点的调整系出于公司生产经营之必需。虽然雨花区与浏阳市同属于长沙市管辖区域,但二者相距数公里。郑某一直在长沙市雨花区居住,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调整行为将显著增加郑某的工作、生活成本,对郑某的工作、生活有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调整不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调整,不具有正当性。郑某在知晓调整通知后,第一时间向公司反映了工作地点调整对生活的影响,希望公司能够撤销通知。在公司坚持不正当调整的情况下,郑某仍准时到原工作岗位上班,以积极的方式对待公司的调整。某物业管理公司以郑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据此,审判机关依法判处该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发放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5.6万余元。

劳动合同虽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但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滥用该权利。审判机关仍应审查用人单位调整行为的正当性,如岗位调整并非生产经营之必需;将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的不当调整行为,劳动者切莫采取旷工等消极方式对待,而应采取向用人单位递交意见书、坚持到岗等积极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促使用人单位纠正之前的不当调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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