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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作者:时间:2024-09-2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08次举报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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