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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指南

作者:时间:2024-03-1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1次举报


一、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管辖范围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专业市场分局、机场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穗发生的争议案件(用工地在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的外地企业发生的争议案件除外);

 (五)省仲裁委管辖外的中央直属驻穗单位、省直属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六)驻穗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师以下)与文职人员的争议案件;

 (七)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或者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在广州市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八)本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市市区内发生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注:与省管辖的企业所发生的争议由省受理);

  (九)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劳动者申请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仅用于核对身份);

   2.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清单;

  3.能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证人证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录音录像材料等)。

(二)用人单位申请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身份信息材料;

  2.被申请人(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材料;

  3.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清单;

 4.能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证人证言、录音材料、录像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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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人事争议的各种解决途径

 发生劳动或人事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既可以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争议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4)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5)用人单位违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以及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6.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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