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丈夫是广州某茶叶批发市场的茶商,近几年普洱茶批发零售受大环境影响本就不景气,近期还有某金融茶爆雷,更进一步拖累其他从事实体买卖的茶商。我丈夫经营普洱茶多年并未参与金融茶,不过2024年6月份突然有外省公安机关将我丈夫抓走,称涉嫌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购买我丈夫的茶叶,我丈夫明知对方资金来路不明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犯罪分子出售茶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涉嫌洗钱罪。公安还对相关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书证进行了查扣,说要对有关交易茶叶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还说若一旦鉴定价格比我丈夫的销售价格高出20%-30%,我丈夫就很麻烦了。可我问过茶档的员工和财务,他们均一致说那个客户来过档口跟老板谈过几次,虽然是第一次交易买卖,但当时就是正常的茶叶买卖,也是按市场价购买的,根本没有低价出售。即便稍低一点也是受大环境影响,老板觉得遇到一个大客户不容易,低点价格把手中存货出手也是正常的。而我的员工又听说那个客户拿到货后不久就在同一个茶叶批发市场以比较低的价钱专卖掉了,还说当时我丈夫知道也不以为然,认为买卖讲究你情我愿,客户或许急于用钱才以低价转售,跟他也无关。请问我丈夫是正常经营茶叶生意,却被认定为销赃,能判无罪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综上,因目前证据资料有限,暂无法给予明确的法律意见。若有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