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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因合伙纠纷便频繁骚扰扰乱企业正常经营,有何规制方法?

作者:时间:2024-08-0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59次举报

问:我是广州某幼儿青少年舞蹈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我们有几位合伙人,前几年还正常经营。好不容易熬过新冠疫情生意有所起色,其中一个合伙人就因合伙利润分配等问题不满,她又不去打官司,却天天在培训机构上课的地方挂横幅、发传单,说一些机构老板资不抵债快发不起员工工资要跑路的不实信息,损害培训机构名誉、扰乱正常经营。我们其他合伙人不胜其烦,请问法律上有办法惩治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因此,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不仅适用于保护自然人,也适用于非自然人主体。若你陈述属实,该合伙人的行为已经影响到舞蹈培训机构的政策经营管理、损害了该机构的名誉,而舞蹈机构的名誉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发展、学生家长的信任度及相关社会评价,该合伙人的行为极易导致学生家长对培训机构的信用危机,若发生大量退费申请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故我们认为必须给予法律规制。建议你们以舞蹈培训机构名义依法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禁止该合伙人继续以横幅、发传单等形式,实施散布损害培训机构名誉权的行为。如果其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有进一步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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