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广州白云区某鞋城经营的公司老板,今年3月份有个罗先生到我们公司购买了几款男女装皮鞋,总货值约5万元左右。后来他说检测到皮鞋有种化学成分超标要索赔要退一赔三,我觉得根本不影响使用认为是敲诈勒索没同意。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说要按20万元处以罚款,我怕事情搞大对公司不利,就在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我们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一)罗某退货给我司,我司退款5万元给他;(二)罗某撤销举报,我司支付其和解款8万元;(三)罗某撤回举报后,若我司最终所受的行政处罚金额低于20万元,我司需将20万元与处罚金额之间的差额支付给罗某。后来市场监管对我司减轻减轻处罚,处以5万元的罚款。我司也缴纳了罚款,罗先生要求我司支付15万元。可我认为当初罗先生就是涉嫌敲诈勒索,后来我们做了很多工作才使得市场监管局减轻处罚,我不能按和解协议向其支付费用。后罗先生诉至法院,我咨询了几个律师,都说和解协议依法有效,请问签了就真的不能反悔不履行吗?
答:首先,罗先生有权进行举报,但市场监管局对贵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是行使政治机关应负的行政职能,不会因举报人撤回举报而终止调查和处理。其次,罗先生利用自己举报者的身份,与贵司约定撤回举报后可获得处罚金额与约定金额之间的差额付费,试图通过撤回举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等方式干扰行政执法,使得贵司被降低行政处罚,从而达到自己可以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该约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扰乱了市场监管和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属无效。既然是无效约定,则贵司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若有进一步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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