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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真实性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时间:2024-09-14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02次举报

问:我是L先生,我养父养母共生育有一子一女,从我3岁起就他们就收养了我,我是他们的养子,他们对我很好,我也将他们视为我的亲生父母。后来养父养母年纪大了,而儿子去了美国生活,女儿外嫁到法国均不在身边,所以从2000年开始就由我负责照料。养父养母先后于2023年去世,留下房屋两间等财物没有留下遗嘱。而当我要为两老办理各种继承手续时,养父养母的儿子女儿突然拿出一份养父母亲笔手写的遗嘱,说两老一早就留下自书遗嘱,把财产全部留给他们继承而我没有分文。可我知道两老很长时间没有写书信的习惯,退休后跟他们子女都是电话联系很少通信,也没有告知我有这份遗嘱。同时,近十年来养父母子女也很少回国看望父母,从字迹上看明显不是两老的字迹,我怀疑是他们伪造的,但又没能提供两老以往的笔迹样本供鉴定。在法院打官司时,法官却认为既然对方能拿出老人家的自书遗嘱,则证明遗嘱为假的举证责任在我,要求我举证,若无法举证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请问,自书遗嘱真实性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诉法证据规则,在一方当事人举证后,若对方当事人否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则要进行举证,举证义务转移到对方。但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继承的内部指导意见认为对于自书遗嘱真实性的证明问题,原则上由持有、提供自书遗嘱一方进行举证,以证明该遗嘱为真。当然,这仅是一般原则,若提供自书遗嘱一方确因被继承人生前并无留存书写遗嘱时间段内的笔迹样本,而客观存在无法自证为真的情况,我们认为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当地社情,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常识等综合进行判定,进而做出情理法相统一、符合人情常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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