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某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被告某有限公司接受被告潘某某的委托,代其出售涉案车辆,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潘某某承担。
而被告潘某某并非经营者,原告与被告潘某某之间发生的车辆买卖关系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高某某并非合同当事方,故不承担上述款项的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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