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什么为基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双倍工资的标准,有人认为应当按照应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有人认为该处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该处工资的标准各地方的规定并不一致,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应当参照当地的法律规定。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关于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如双方劳动合同月工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仍无法确定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浙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每个地方的规定并不相同,所以,劳动者如果遇到双倍工资的问题,要尽可能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