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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如实申报,造成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是否应该赔偿?
作者:
时间:2024-09-24 00:00:00
分类:法律常识
浏览:16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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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梁某与某能源公司2022年4月25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即日起在某能源公司工作。
2023年4月30日,某能源公司提出并与梁某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3500元。
随后,梁某前往失业保险窗口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梁某,
某能源公司在失业保险申报系统中已确认梁某系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无法办理。
梁某多次向某能源公司提出更正要求,但某能源公司一直未更改,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求某能源公司向梁某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319元。
结 果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能源公司支付梁某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319元。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能源公司未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梁某离职原因,是否应赔偿梁某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案中,仲裁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某能源公司与梁某缴纳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满1年;某能源公司在失业保险系统中申报梁某中断缴费变更原因为“在职人员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某能源公司单方提出并与梁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非梁某意愿中断就业,且双方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
但某能源公司申报的离职原因为梁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造成了梁某无法办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后果,某能源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故仲裁委认定某能源公司给梁某造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事实成立,裁决某能源公司应支付梁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合计5319元。
延伸思考
失业保险,是指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现有的失业保险经办系统是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如用人单位未能如实申报劳动者离职原因,且又不更正,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仲裁委应当受理。
劳动者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
应当考虑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程序来判断劳动者
未能享受该待遇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用人单位,
然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失范围作出裁判,促进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劳动者离职信息,保障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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