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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副店长不认可是管理岗,誓死要求按50岁退休,法院支持吗?

作者:时间:2024-09-24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75次举报
涉及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实践中发生纠纷较多的是,当女职工50周岁时,用人单位按其达到退休年龄,进而与之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认为自己是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应该55周岁退休,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今天这个女职工则相反,公司给她认定管理岗位,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该女职工打死也不同意,非要求按照50岁作为法定退休年龄,这里有啥玄机呢?我们来看看具体案情。


案情简介:
张某于1997年1月1日进入肯德基公司工作,离职前担任肯德基公司店副经理一职。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月13日起,张某陆续病假,2012年8月28日起,张某连续病假至肯德基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某自入职起累计病假20.7个月2013年10月18日,肯德基公司以张某超过医疗期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张某最后工作至2012年8月27日,工资结算至2013年10月18日。肯德基公司已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5,417.80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替代期工资4,990元以及医疗补助金19,559.20元。

此外,肯德基公司《员工手册》第六条第二项“餐厅管理组员工退休年龄的确定……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如因员工个人工龄性质,导致员工对其退休年龄提出异议的,以当地相关法规或社保书面意见为处理依据。”张某在《员工手册》上签名确认。
张某认为,现行的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含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第125号)以及国发(78)104号文、国办发(1999)10号文、劳社部发(1999)8号文、社劳厅函(2001)125号文等文件中对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界定均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肯德基公司不能用1996年的下位法来对抗1999年和2001年的上位法。张某虽然在肯德基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但是“被聘任的管理人员”不一定是干部,张某未经必要的程序,不具有干部身份,故张某法定退休年龄仍应为50周岁虽然肯德基公司的“单位人力资源手册”中载明……如因员工个人工龄性质,导致员工对其退休年龄提出异议的,以当地相关法规或社保书面意见为处理依据。现肯德基公司既未提供张某是干部编制的书面证据,亦未提供社保书面意见,仅凭肯德基公司的内部人事管理文件来证明张某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为55周岁,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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