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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缴纳职工医保,该行为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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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2 00:00:00
分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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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6日,李某的丈夫陈某生前入职于山东某重工公司,入职后,被告山东某重工公司在征询公司员工是否需要缴纳职工医保时,员工均说已由个人缴纳居民医保,不需要公司再给缴纳职工医保,陈某也未单独提出让公司缴纳职工医保的请求,被告亦未给陈某缴纳职工医保。2022年4月20日,陈某查出患有急性白血病,即先后五次在单县中心医院、成武县医院、山大齐鲁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7月20日,因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生前住院治疗,因未缴纳职工医保,第一次住院并未报销,在补缴居民医保后,第二次及之后住院均按居民医保报销比60%报销。陈某的妻子李某认为,公司应当为职工缴纳医保,不因协商而免除缴纳义务,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公司补足应当按照职工医保结算报销的差额。被告公司辩称,原、被告基于自愿协商达成的共识,且陈某称已缴纳居民医保,故不应由被告为其未缴纳职工医保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陈某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其法律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因陈某的个人意愿而免除,且即使陈某在入职前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被告公司亦应在陈某入职后为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疗保险。而被告公司在与陈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陈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由此造成陈某无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缴纳义务,与职工入职前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并不冲突。用人单位因未及时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有责赔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损失。
医疗保障是党和国家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更是党与政府站稳人民立场,回应人民群众诉求的重要体现。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职工或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对于职工而言,更应加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建立或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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