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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

作者:时间:2024-07-3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95次举报

《社会保险法》第45条相关规定,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后可以领取到失业金:

1、失业前劳动者本人已经参加社保满一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缴纳了至少一年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并非劳动者本人意愿,也就是说看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是劳动者本人请辞还是用人单位辞退(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辞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有领取失业金的资格;

3、劳动者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提交材料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且有再就业需求;失业金是为了保障生活而不是为了养懒汉,因为有失业金可以领取就不再积极找工作的人(判定标准为有没有积极参加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活动,有没有积极投递简历参与面试等)会被取消领取资格。

扩展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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