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为二手车交易,区别于新车交易,二手车存在事故、维修记录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有事故或维修记录的二手车流通交易。在出售该二手车时,并未刻意隐瞒、篡改、修改维修记录,该车所有的数据均是客观存在并经由原告验车,经验收无误后与被告签订协议,并承诺该车自2017年10月14日以后与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情及问题自行负责,故原告现在要求撤销合同,于法无据。
案涉车辆虽曾多次发生事故,甚至于2017年5月17日发生被保险公司推断为整车全损的交通事故,但该些交通事故均发生在盛亿车行购买涉案车辆之前,且郭某某曾要求上家确认车辆无泡水,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考虑到从上家购入后至出售给郭某某至最终登记至郭某某名下间隔时间极短,某某车行并无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车辆的信息进行充分的查证,而现有的证据又不足以证实隐匿事故车主的行为系某某车行实施的,不宜直接认定某某车行在出售车辆给郭某某时明知所出售的车辆为推定整车全损的事故车辆。同时,如某某车行事先获知涉案车辆为推定整车全损的事故车辆,应当会全力压低进价,继而通过隐瞒事故信息而以正常价格出售,从而获得较高差价,实现欺诈的目的,而考虑到盛亿车行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差价较少,结合本案现有的其它证据,本案不能认定某某车行在出售涉案车辆时明知涉案车辆曾发生推定整车全损的重大事故。故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某某车行具有销售欺诈的主观故意,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