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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废止!重庆地区社保投诉统一不再适用2年查处时效?

作者:时间:2024-09-2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27次举报
文章导读

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对于“应参保人员投诉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参保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是否存在受理和查处时效”这个问题,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裁判意见。简单总结,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对查处时效进行了规定,因此存在2年的查处时效;另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时效限制,依法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社保稽核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查处时效。
为了掌握和了解重庆地区对于该问题的实务处理意见,笔者曾先后于2018年、2019年和2022年连续进行过文章分析和专题研究,具体内容详见《投诉补缴社保是否有时效限制?》、《对未依法参保行为的处理,是否存在时效?》以及《一撤到底!经办机构追缴社会保险费没有追缴期限!》。从之前的研究和分析来看,重庆地区针对该问题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文件,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按照该文件执行,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也多会认可该文件在重庆辖区的合理性,而对于重庆高院而言,并没有下发针对性的明确意见,但却存在判决认为没有时效限制。
然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2月29日公布了《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包含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文件,且并未看到有其他替代性文件存在。这一废止行为本身,是否意味着重庆地区对于社保问题的查处将不再适用处理时效,有待进一步的关注和研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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