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社保中心有职责根据人社局的认定,及时核定工亡待遇并支付,但是其在接到支付申请后拒不支付,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其履责,适用法律正确。社保中心关于认定申X工亡的证据不足,故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上诉理由,经查,工伤认定属于人社部门的法定职责,在人社部门未撤销己方作出的工伤认定前,应推定该决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不具有撤销、否定工伤认定决定效力的职权,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 裁判文书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XX市XX区XX财经中心集中办公区X座X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