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控制股东的滥用行为,发生了控制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诺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共政策,控制股东可以获得优惠待遇。控制股东因此可能诉请否认人格。
例如:甲、乙是夫妻。乙作为股东设立一人公司A公司。经甲同意,乙将甲。乙所有的唯一房屋B房屋作为对A公司的出资,并过户登记到A公司名下,B房屋不仅用作A公司经营,也同时作为甲、乙生活用房。后A公司债权人获得生效的判决后,申请法院对B房屋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诺B房屋A公司所有,则可以拍卖变价,诺B房屋为甲、乙的唯一居住用房,则不能强制拍卖变价。由于股东乙和A公司之间纯在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的事实,乙可以诉请法院否认A公司的法人人格,从而避免B房屋被强制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