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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公司自称是中介不是卖车方,不承担欺诈的三倍赔偿

作者:时间:2023-10-3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9次举报

从提车至今,一直无法正常使用该车辆,通过向检测机构了解,得知该车损耗严重,车辆变数箱需进行更换,实际公里数也已达8万多公里,而非车辆里程表显示的1万多公里,且该车存在重大事故维修的情况。遂将。被告某名车馆、及其老板被告高某某、上家车主被告胡某某,一起告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购车款80万元,及因欺诈行为共同承担三倍赔偿款240万元。

关于某名车馆为案涉车辆的卖方还是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居间方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二手车交易合同》中载明的卖方为缪某某,某公司(即某名车馆)为经纪公司。但据车辆登记信息及发票载明的内容,案涉车辆的卖方并非缪某某,某名车馆及高某某亦均辩称系由胡某某出售给丁某某。然某名车馆及高某某在出售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并未向丁某某披露过案涉车辆系胡某某所有的事实,更未向丁某某出示过《车辆委托寄售协议书》。且签订案涉合同时,高某某既作为卖方代表、又作为经纪公司代表签字,在原告对车辆质量提出疑虑时,还作出“甲方提供1年质保,不限公里数”等承诺。因此,丁某某有理由相信某名车馆系案涉车辆的卖方。且在丁秀丽购买案涉车辆后,因质量问题与三被告沟通时的内容可以看出,案涉车辆系由某名车馆收购后,经两次转移登记于胡某某名下,至于先登记在缪某某名下后再转登至胡某某名下仅是为了政策的需要。且从车款的收取来看,丁某某的车款直接支付给了高某某。因此,综合上述种种情形,应认定某名车馆系案涉《二手车交易合同》的卖方,而非居间方。

另,某名车馆在出售案涉车辆时及出售后,明确声称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为一万多公里。因此,某名车馆在出售案涉车辆时并未履行上述核查告知义务。某名车馆告知原告虚假情况,导致原告作出购买车辆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名车馆返还原告购车款78万元,支付原告三倍赔偿款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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