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明知或应尽未尽审查义务,招用从具有竞争关系的原公司处离职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其对员工应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事实 2018年1月,刘小丽与深圳市AA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6月30日,试用期三个月,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结构,每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每月工资7000元)等。刘小丽于2020年4月7日离职。2019年9月6日,AA公司与刘小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刘小丽负有竞业限制义务。2020年4月8日,AA公司与刘小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刘小丽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期限为其从AA公司离职次日起的6个月;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期限内,AA公司每月按照刘小丽办理离职手续之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50%为标准支付补偿金。 AA公司主张刘小丽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了与A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LD公司。 法院根据证据依法认定,视频显示,刘小丽在工作时间内在LD公司办公场所多次出入、长时间停留。刘小丽虽主张上述视频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但其未能就正常上班时间内频繁出现在与A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LD公司办公地址等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刘小丽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该院采信AA公司的相关主张,认定刘小丽确实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了LD公司。 仲裁裁决 A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如下:1、裁令刘小丽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裁令刘小丽向AA公司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5092.4元;3.裁令刘小丽向AA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违约金500万元,LD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裁令刘小丽向A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52477.9元,LD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刘小丽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刘小丽支付AA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三、LD公司对刘小丽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LD公司及员工均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 关于LD公司对刘小丽应付违约金的连带责任。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LD公司明知或应尽未尽审查义务,招用从具有竞争关系的AA公司处离职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刘小丽,其对刘小丽应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判决如下:1、刘小丽应于向A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40万元;二、LD公司对刘小丽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LD公司及员工均不服,诉至深圳中院。 新公司上诉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LD公司应当对刘小丽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如上所述,A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刘小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事实上LD公司与刘小丽从未以任何形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自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更何况即使LD公司招用刘小丽,证明LD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归于AA公司,而AA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无权要求LD公司对刘小丽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LD公司并非《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LD公司对于该协议的真实性和内容根本无法预见和审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A公司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刘小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而并非向LD公司主张。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LD公司无需对刘小丽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LD公司是否应对刘小丽案涉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同一审的评判理由及处理。 处理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赔偿损失请求。 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8384号,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