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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作者:时间:2024-04-1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54次举报

案情简介


素美凉茶店于2013年9月3日成立,经营者为赵某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零售凉茶,于2022年3月3日核准注销登记。小刘述称其于2020年1月9日入职素美凉茶店,凉茶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刘还称赵某某于2022年1月16日通知其提前放假过年,但2022年1月18日赵某某通过微信聊天通知小刘素美凉茶店不做了,此前也没有提前告知小刘凉茶店经营不下去了,故其认为素美凉茶店于2022年1月1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赵某某对此不予确认,认为素美凉茶店因疫情无法继续经营,于2022年1月申请注销,2022年3月3日收到注销登记通知书,故素美凉茶店与小刘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18日终止。

2022年3月17日,小刘以赵某某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支付2022年1月份工资387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825元;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5365元;.因未缴纳社保而导致不能领取失业金损失的赔偿13412元;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应付而未付加班费差额4408元。同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记载经审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后小刘以赵某某为被告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因素美凉茶店已于2022年3月3日核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素美凉茶店属个体工商户,在注销前,素美凉茶店应承担的劳动用工责任应由经营者赵某某承担。判决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小刘支付2022年1月份的工资2733.9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463.55元、代通知金4985.42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915.63元,以上合计25098.5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2022)粤2071民初10017号  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1.劳动者维权程序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一般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当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仲裁前注销的,由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已消灭,所以司法实务中,仲裁委员会会因为仲裁主体一方不存在或者不是用人单位而不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这里有个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律不予受理合法吗?我们认为,其实劳动仲裁委在特定情况下是应该予以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我们认为,虽然这里并没有明确列举出用人单位注销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和以上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所以如果劳动者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清算而未经清算或者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责任就注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将清算义务人、出资人等列为被申请人。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以后注销的,实务中仲裁委会出具仲裁决定书,仲裁程序不再进行,仲裁终止审理。劳动者同样可以前往法院起诉解决。

2.劳动者起诉谁,谁来买单?

虽然用人单位已注销,但是用人单位想要以此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是行不通的,因为主体资格消灭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一笔勾销。只要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违法解除、工伤事故等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存续、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已注销的用人单位为公司时,可将其股东、出资人或清算组列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3期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已注销的用人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将经营者列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各地相关规定

各地为了正确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遇到的用人单位注销后仲裁与诉讼责任主体承担问题,出台了一些相关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下面列举几个地方的相关司法文件及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9]1号)

十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注销前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注销前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注销后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清算而未经清算或者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责任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将清算义务人作为被申请人。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和认定

17.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的,由其出资人承担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应按前条规定申请变更主体,仲裁委、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劳社(2002)43号)

三、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劳动者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将企业或清算组织列为被诉人,没有清算组织的,应列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为被诉人。

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5〕13号)

十九、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以该企业为当事人。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以清算组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清算组的,以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用人单位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清算组成员或清算义务人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为当事人。

5.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

八、其他问题

42、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起诉股东(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无限责任性质的用人单位,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有限责任性质的用人单位,如已经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劳动者再行起诉用人单位及股东承担法律责任,一般不予受理;如用人单位以非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7.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

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3.用人单位注销,当事人申请仲裁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已注销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用人单位注销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仲裁立案后,用人单位注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以决定书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申请追加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清算组作为被告的,应予准许。

8.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四、关于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朱小、歇业、转制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21、诉讼开始后用人单位被注销、解散、撤销、或者歇业,应当确定其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或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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