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这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首次发布的经营者集中监管领域合规指导性文件。这一举措被认为对提升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将反垄断执法推向了新的高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上海、北京、江苏、河南等多个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发布了开展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的方案。这些方案明确聚焦医药等重点领域,强化反垄断执法。根据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23年年初至今,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的官网上共公布了8个行政处罚案件,其中有4起涉及医药领域,占比高达50%。医药领域的反垄断合规已经不仅仅是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关注重点,还将逐渐成为司法及企业上市审核环节的重点之一。因此,医药领域的企业越来越需要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一、司法打击日益加强
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在2022年11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最高法将依法审理案件,有效规制各种垄断行为。加强对平台经济、核心技术、医药通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反垄断司法力度。这一司法趋势也体现在最高法的司法实践中。
最高法判例:2023年5月25日,最高法就某药企诉某原料药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判令某药企获反垄断赔偿6800万元的一审判决,引起了较大关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就市场竞争状况而言,该案原料药市场显然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因此可以先分析高价行为所处的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明确需要考量的因素及其重点;继而借助收益率分析、利润分析、价格比较分析等经济分析手段初步认定,被诉价格是否属于不公平高价;最后从竞争效果、消费者福利两个方面复验初步结论并最终作出认定。最高法院特别强调:在经济分析手段中,可以将收益率分析、利润分析、价格比较分析作为判断不公平价格的参考,经营者确定的该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背离其经济价值也可以作为参考指标;对于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应当特别审慎,如果一项高价行为既未产生明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未明确地损害消费者福利,则不宜简单认定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执法监管日益严格
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了《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这批13个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5个案例涉及医药行业,7家药企被点名,包括远大医药、东北制药等两家上市公司。这些案例涉及的药品范围广泛,包括避孕药、肿瘤药、罕见病药等热门品类。
这些企业因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被罚,案例中揭示了一些行业内的默认规则,引发了业内人士的警觉。这也提醒了其他医药企业,合规经营至关重要,遵守法规规定,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与透明。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3月1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金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天津金耀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2772.13万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于2020年9月24日对天津金耀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卡莫司汀注射液,是一种抗肿瘤药物,用于治疗脑瘤、脑膜白血病、恶性淋巴瘤和多发性骨髓瘤等。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天津金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卡莫司汀注射液价格,从100~245元/支提高至最高1680元/支,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卡莫司汀注射液短缺,患者用药成本大幅提高,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三、医药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建议
针对医药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具体措施,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持续监控市场竞争
司应该建立专门的市场情报团队,定期收集、分析市场信息,了解竞争格局和竞争对手的行为。通过市场调研、客户反馈和行业分析等手段,及时了解市场趋势和竞争态势,从而预测潜在的竞争风险。如果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要内部进行调查,还应积极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促使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与透明。
(二)建立合作伙伴合规审核制度
除了审查与公司合作伙伴的合规性,还应该建立合作伙伴合规审核制度。在与新的供应商、分销商或合作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前,进行详尽的合规性审查。审核内容包括对其经营行为、竞争合规记录的调查,确保合作伙伴的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规定,避免因合作伙伴的违规行为而拖累公司。
(三)建立反垄断培训计划
定期为公司员工、特别是与销售、市场等相关职能直接相关的员工,提供反垄断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员工可以了解反垄断法规定,识别可能的违规行为,增强遵守法律合规的意识。同时,培训还可以帮助员工了解竞争法律对市场竞争的规范,促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