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经过律师依法深入工作,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后,认真研判案件材料,并根据掌握的案情,跟办案机关反复工作交流、沟通,虽然对被害者及家属的遭遇深感惋惜及同情。但同情替代不了法律,最终经过本律师的艰辛工作,办案机关及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程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省略了部分文字,节选部分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涉嫌故意伤害罪名无异议。本案中被告人未动刀这一事实经法庭调查已经确认。
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存在介入因素,从证人证言可知,尚处于试用期的护士(医院新生儿科),对受害人实施抢救行为,辩护人对其见义勇为点赞,但救护是极其专业的事情,其在现场因不知道怎么操作要打电话给护士长询问抢救方法,说明其不够专业,在对被害人按压心肺复苏过程中,伤口突然大量出血,就没有按了,现场开始混乱了,这一介入因素要考虑。
二、被告人程XX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系未成年犯罪,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被告人系从犯。
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被告人系自首。
程XX案发后立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
4、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之前一贯遵纪守法,表现好,与邻居、同学关系较好。年纪轻,刚步入社会,对法律和社会了解不够,其具有极高的可教育性,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
5、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但受害者家属要求赔偿金额过高。
6、通过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深刻,态度较好,应从宽处罚。
7、被害人一方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从讯问及询问笔录中得知,事情的起因是被害人一方用篮球砸到被告人,没有适当的道歉从而导致争吵发生,随后双方已经被在场的其它人员分开了,但因受害人临走时骂了一句“小B娃娃”,进而导致打斗发生,造成了本不应该发生的结果。
对于被害人的身亡,辩护人深感觉痛心、惋惜。被告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也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被告人一方是女孩子,身高约1.50-1.55米,属于弱小者,而被害人一方是男孩子,身高约1.75米,如果打斗被告人一方明显处于下风,在被告人一方抵抗不住掏出刀子亮明时,被害人本可以安全起见,就此收手,但被害人置若罔闻,仍然往前冲继续袭击被告人一方,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因此,被害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综上,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量刑的指导原则第(四)款规定,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结合贵院已经审判类似案件,一是(2017)云03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谢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是(2020)云03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鉴于被告人具有如上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及犯罪情节,以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贯彻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考量,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邹律师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