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医疗纠纷案件医院处理态度比较友好,特别是主管医生承认诊疗过程有不足的地方,愿意承担责任,但协商过程中仍未能达成协议,需要走法律程序解决,那医生承认有过错,对后续打官司有用吗?
一、首先医生承认有过错需要有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开始的时候,一般是医院态度最好的时候,也是法律意识最淡薄的时候,这个时候承认存在不足或过错,往往是为了避免患方有过激行为,避免医患矛盾进一步加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医院慢慢变得强硬起来,甚至态度180度转弯,主管医生不再承认有过错,特别是到了法院或鉴定机构,是绝对不会再承认有过错的。所以,想利用这一点,患方至少也要有医生承认过错的证据,通常是沟通过程中的录音录像。
二、医生承认有过错是个人观点还是代表医院的观点?
有些医生会和患方沟通的时候,私下承认存在不足,但是处理纠纷的部门不愿意承认错误,直接否定有过错,并表示某个医生说的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医院的观点,如果患方要追究责任,就必须去做鉴定,这时候与医生沟通的录音证据效力就会打折扣,法院或鉴定机构是否采信不确定。
三、协商过程中有用,打官司不一定有用。
医生承认有过错的事实在与医院协商过程中肯定是有用的,医院处于一种理亏状态,患方主张赔偿肯定是合理的,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责任或赔偿金额的大小。那如果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有用吗?作用有,但不大。首先法律程序能否顺利走完有其他很多变数,例如死亡原因不明或双方对死因有异议没有尸检的,那即使医院承认有过错,也很难有鉴定机构受理,患方败诉风险高;然后承认有过错不代表患方列举的过错都认可,例如只承认存在告知不到位,通常责任轻微;最后承认有过错但不承认有责任(因果关系),价值也不大。大部分医生承认有过错的录音证据,医生的表述都会比较笼统,不会具体说明哪里做错了,同时既然没有协商成功走上法院,也就是代表双方还有很大争议,必须通过鉴定来认定医院的过错责任,所以鉴定机构对于这种医生承认有过错的录音证据,一般都会有心理预期医院确实有过错,但是否有过错责任及责任大小并不受这一证据的影响。
四、林律师的建议。
总体而言,医生承认有过错总是有利于患方的,如果保留有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医院有过错的证据提交,但因为医疗损害都需要做鉴定,鉴定机构并不会因医生承认有过错就鉴定医院有过错责任,他们还是会以病历资料为基础来鉴定,实践中基于人之常情,因为医生事前承认过有过错,如果鉴定机构出具一个无过错的鉴定结论,患方肯定不会接受,矛盾会转移到鉴定机构身上,所以这一证据会给鉴定人一个预期——应该鉴定医院有过错,至于责任大小,那是另外的事情。
最后,重复前面说的一句话,作用有,但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