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实案例
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小王是健身达人,花8880元办理xx达人健身馆为期n年的健身卡。不想半年不到,健身馆就因经营不善关门大吉,老板也不知所踪。报警不予立案,投诉无门,小王欲哭无泪。
现实中这种商家关门跑路的情况不在少数,像小王这种情况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
二、以案说法
上述案例中消费者办理的各类会员卡其实是与商家(公司或个人)签订的长期服务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服务周期较长,商家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的概率较高。商家“跑路”时,其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就商家身份来说,一般可区分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和公司,处理会有所不同。
1、商家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起诉有字号的商家或者经营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商家为公司时
商家为公司时,一般应起诉该公司。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商家略懂法律,喜欢耍小聪明,常常在“跑路”前早将公司注销了事,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中,商家一般会采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注销公司,此时公司的股东都会共同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注销前已将所有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如果承诺失实,则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商家想要通过关店跑路从而达到逃避履行合同确定义务的目的注定是要落空的。消费者在与签订上述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对方的身份,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