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小规模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27万余元,年度逃避纳税税款比例高达80%至97%不等。2021年9月29日,税务机关向被告单位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逃避缴纳的税款和罚款。被告单位未按期缴纳。同年10月14日,税务机关再次向被告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其在当月28日前缴纳上述款项。期满后,被告单位仍未缴纳。2022年5月6日,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该公司涉嫌逃税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首。2023年3月6日,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出具申请延期分批缴纳税款承诺书,得到批准,并于当月8日缴纳了部分所逃税款。
二、法院审理/判决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涉嫌逃税罪提起公诉。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逃税罪。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单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补缴税款责令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