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被视为工伤:
1.工作时间及场所内因为工作而受伤;
2.工作前后在工作区域进行相关准备或收尾工作导致的伤害;
3.患有职业病;以及其它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工伤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应被视作工伤:
1.在工作时间及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伤;
2.工作前后在工作区域进行相关准备或收尾工作导致的伤害;
3.在工作时间及场所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病;
5.因公出差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或失踪;
6.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被视作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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