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纠纷,如何解决才是正解?
“在天愿做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是自古以来男女双方都想要追求的绝美爱恋关系。在每一段恩爱缱绻的爱情背后都会有一段不为人知的辛酸和苦楚。平时朝朝暮暮的爱情都充满了无奈与苦楚,那就更不要谈那些距离千百里的异地恋以及距离万里的异国恋。实践中,异国恋的维系本就不是一件易事,我们所能够看到的大多数异国恋最后都是草草收场。那么,跨国婚姻的离婚与我们普通的离婚有什么异同?跨国婚姻诉讼离婚在管辖上有何特殊规定?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又是如何规定的?让我们跟随这对跨国鸳鸯的悲惨际遇来了解跨国婚姻所存在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
案件纪实
贺某从小就十分喜欢听英文歌曲、看英文电影,上高中时便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欧美国家研学旅行,这下就更坚定了贺某对西方国家的向往和忠爱。大学期间,她在家人的支持下学习了自己喜爱的外语专业。兴趣果然是最好的老师,贺某凭借自己从小的英语基础和对西方文化的透彻理解,本科毕业后便考上了国内十分有名的高校。在经过三年的努力学习,硕士毕业的她便以优异的成绩进入了一家全球知名的外企工作。眼看着自己离梦想越来越近,贺某在工作上更加起劲,连续多次被公司表彰。
耀眼的贺某很快便成为了公司的知名人物。2010年在一次偶然的聚会上,贺某结识了加拿大籍的M,M,他是其他地区分公司的工程师,恰好被派遣到国内工作。两人在相识之后经常在一起出去吃饭、逛街。同年7月,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就这样甜甜蜜蜜地在一起5年,两人便在中国登记结婚。原本以为这是美好的开始,可谁承想,就在他们二人结婚后不久。2016年1月M便被总公司调往非洲工作,贺某眼含热泪、依依不舍地送走了M。本就难舍难分的贺某自然忍受不了这份煎熬。2016年4月,贺某告别了父母,前往非洲与丈夫M团聚。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由于语言、饮食习惯、文化差异等多方面的原因,贺某与丈夫M的矛盾日渐激烈,就这样忍气吞声地过了两年。2018年10月,M和他的家人希望贺某能够移民加拿大。虽然说,移居国外是贺某从小的梦想,但是由于加拿大对移民者有“五年之内不能回国”的法律限制,贺某一方面顾及自己国内的父母日渐年迈、无人照料;另一方面因为近两年来自己和丈夫之间的矛盾愈发不可调和,更何况丈夫在加拿大并没有自己的独立住所,仍然和家人一起居住,这其中的矛盾和摩擦让贺某不敢想象。即使年少的梦想就在前方,但是贺某经过深思熟虑后还是拒绝了丈夫及其家人的邀请。于是乎,M和贺某就这个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吵,贺某长期以来受到的委屈和辛酸让她再也无法直视她们的感情,于是2018年11月,贺某独自回到了中国。
自此,双方再没有相见。在经过长达四年之久的两国分居后,贺某无法在坚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于是她便向M提出协议离婚,但是最终却没有很好地终止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2023年,贺某聘请律师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了判决离婚的诉请。
本次离婚诉讼可谓一波三折。第一次起诉时,由于M具有双重国籍,法院要求贺某提供M在加拿大的具体住址才能进行送达程序,由于M当时在非洲工作,贺某无法提供而被法院驳回。在律师和法官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后,以M的非洲国籍和非洲住址再次诉至法院,最终完成了涉外送达程序,M收到了法院的诉讼和传票,同意了线上开庭的要求并同意和贺某离婚。
案件在法院的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地域、文化差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判决原告贺某与被告M 离婚。这段长达五年有名无实的婚姻,终于落下了句点。虽然不是贺某想象中的完美爱情,但是贺某和M依旧彼此感谢,共度了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
律师分析
本案中,贺某的问题虽然顺利解决了,但是谁又能体会到她这些年的辛酸和苦楚呢?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速度越来越快,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跨国婚姻也成为了一种新式潮流,情投意合的年轻人哪会在意千万里的山海之隔。当然,也有十分甜蜜恩爱的跨国情侣们最终修成了正果。可是这毕竟是少数,我们在同情别人的遭遇时,也应当从他们的遭遇中吸取教训,从而保证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对于本案所引申出的关于跨国婚姻的种种法律问题和法律规范,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呢?
对此,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为大家做以下总结:
1、跨国婚姻的离婚与我们普通的离婚有什么异同?
普通婚姻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在我国目前离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也称登记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时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从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也就是说,诉讼离婚一般是协议离婚未果的法律措施。
跨国婚姻离婚:
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的,如果在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结婚的,不能到民政局去办理协议离婚,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如果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应当通过起诉方式解决。
对于如何进行起诉离婚,我们应当明确:对于嫁了“洋丈夫”或者娶了“洋媳妇”的中国公民,如果要起诉离婚,应当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人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向自己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而本案中的贺某正是向自己户籍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了离婚。
2、跨国婚姻诉讼离婚在管辖上有何特殊规定?
涉外婚姻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来确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及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3)涉及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中国公民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一方向国内法院的起诉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国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必须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后,在中国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5)涉及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及定居外国中国公民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编辑|唐靖雅 张子玉
审核|李露 马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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