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但实践中,部分劳动者迫于生活压力或其他因素,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购买社保,以换取一定数额的工资收入。那么,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有效吗?
杨某某自2021年9月毕业后入职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软件技术支持工作。公司计划于2021年12月为杨某某购买社保。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某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要求某公司每月补贴其社保费500元同工资一起发放;杨某某还出具一份承诺证明,证明公司出社保费用500元,余下社保费用由其本人承担。2022年6月,杨某某因生病支出医疗费用,经社保部门核定,其中的医疗费512元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后,公司口头通知杨某某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杨某某以公司欠缴员工社保、等行为违法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公司抗辩认为杨某某是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已实际领取社保补贴,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济南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某与公司达成以发放社保补贴方式代替购买社保的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故杨某某的医疗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公司未为潘某购买社保(含医疗保险),导致其生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512元未能在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予以支付,依法应向杨某某赔偿。
我国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保并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无权同意劳动者不参加社保。据此,即便劳动者是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其不参加社保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