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单位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们区分情况进行分析。
1、单位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单位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单位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单位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问题二、单位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如何认定?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一)依法应当由单位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二)依法应当由单位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