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临沂某公司将被告济南某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纠纷的共同被告诉至沂南县人民法院。原告诉称,被告济南某公司授权刘某使用其注册商标,刘某、朱某委托原告加工生产采暖炉,刘某、朱某二人委托加工的行为系基于被告公司商标授权,被告济南某公司应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支付相应的价款。本所接受被告济南某公司委托,经集体研究,提出答辩意见:第一,被告济南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也不存在事实承揽的法律关系。第二,商标许可的授权并不产生民事代理法律关系,也与承揽合同有明显区别。我方并非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更没有委托刘某、朱某与原告订立加工合同,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我方付款。本案庭审历时5个小时,经过我方有效抗辩,最终促成原告撤诉,解除对我方的查封,原告与其他各方达成庭外和解,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被起诉后难以分清涉及的多种法律关系及具体法律责任,往往就错过了最佳的抗辩思路,导致原本有利的案件却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另,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因此,被许可人与许可人的产品,通过生产厂家名称和产地等明显可以进行区分,商标许可的授权并不产生民事代理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应该向其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要求商标许可方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延伸拓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对新时代进一步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开始施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推出了多项改革创新举措。和解、调解是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具有灵活便捷、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祥天律师始终注重多元方式纾缓民营企业的经营困难、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既有利用法院外诉调对接妥善化解多起劳动争议纠纷的情形,也有运用司法确认方式一次性化解普通商事纠纷的案例。针对前述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代理律师积极抗辩,促使原告与其他各方达成庭外和解,撤回对我方委托人的起诉,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践行多元化解纠纷贡献了祥天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