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随着5G网络技术的普及化,电子网络签章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中越发普遍。电子网络签章指的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技网络术手段、令合同上的主体超越空间、时间上的距离从而签署内容未被单方变更的合同。所以在网络服务合同中或通过网络完成签章的合同中,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是否为本人亲自所签署,往往是该案件审查的焦点所在。
在前一段时间我接触了一个案件,案件的关键所在正是对于网络签署的效力审查问题。大致的案情是,某女士与湖南某网红经纪公司通过网络签署了一份艺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某女士要在直播平台表演时长达多少分钟,如无故不播,某女士需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合同履行时间为一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何确保电子签名真实并且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网络签章与传统的手写具体签名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表明签名人对所签署的文件的内容进行确认,签名人对文件的内容正确性与完整性负责,从而确定线上线下权利义务的统一。但网络签章所谓的数字签名,其生成的过程又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手写具体签名,对此我专门查看了相关技术的书籍。当前普遍使用的网络签章是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是一个融合了公开密匙算法、原文加密技术和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等多重手段的技术。其中公开密匙算法用以确认签名人身份的真实性,原文加密技术保证所签署的文件没有被单方篡改,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用于证明签名人对签署的文件具有不可抵赖性。对于签名人身份的真实性的核查,需要在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相应的注册和实名认证,并提交上述有关的核查材料。对于网络签章与特定数据电文之间的关联核实则是通过ca证书指纹,数字时间戳、Hash值校验、短信验证码、语音验证码、人面识别等多重防抵赖防篡改技术与程序的交融,实现防抵赖防篡改的功能,最终确保和确认最后一步的网络签章的有效性,并可以以上述技术本身的安全性能以及记录部份签名过程中操作数据电文作为审查网络签章法律效力的依据。说了那么多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个技术来证明这些文件是你本人亲自签名的并且通过这个技术防止文件被改动。所以网络签章的并不能简单粗暴地通过简单的网络传输,现实的打印,再邮寄复印件的方式来确定其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要求,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对此,网络签章满足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要求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