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解读:只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还承担着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上诉、抗诉案件,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并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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