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法律中所说的用人单位呢?
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有的当事人会询问我,齐律师我遇到了一件很棘手的劳动方面的事情……殊不知,很多时候,当事人向我提出的问题并非他(她)口中所说的劳动方面的问题,而是其他问题。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当事人往往没有弄清楚劳动法律中的“用人单位”都包括那些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法律中所说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2、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下面详细说明一下:
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行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政协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只有在招用工勤人员或通过劳动合同雇佣劳动者时才属于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国家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只有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才能被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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