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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作者:时间:2024-09-2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93次举报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律师补充: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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