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相关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2)判断过错行为是否严重,可从在交通事故中属于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过错进行判断:
A.主动型:对方靠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造成避让不及,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车辆不按交通信号通行,违规变道,未保持安全车距等,行人不按交通信号通行,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或中途倒退,翻阅护栏等。
B.被动型:处于稳定运动或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避让措施的,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是一般过错,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是严重过错。
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规使用专用车道,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违停妨碍他人及车辆通行等,行人在有人行道时不走人行道、未靠边走等。
C.隐患型:应当避免的事故未避免,属于严重过错,可以避免的事故未避免,属于一般过错。
无证驾驶、车况不佳、准驾车型不符、未安全文明驾驶、酒驾、驾驶报废车辆、超载。
(3)a.路权原则(右侧通行、分道行驶、避让行人、有序让行、遵守指挥、使用道路资格);b.安全原则(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装载、停放、乘坐、占道、施工、道路安全隐患、车辆安全隐患等);c.严重违法行为责任加重原则;d.违反路权原则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大于违反安全原则的违法行为;e.违反动态安全原则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大于违反静态安全原则的行为;f.以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危害性、违法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为依据。
(4)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二、扣车相关问题
交警只能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1款。
受害方担心对方赔偿能力问题,可以申请诉讼(诉前)保全车辆,由法院查扣,受害方应当提前问交警发还车辆的时间。
扣车不扣货,货物核实重量体积和损失以后,应通知货物所有权人自行处理。
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复核
能够划分责任的,交警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不足不能划分责任的,交警做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划分责任,只证明事故存在)。
1.复核期限:3个工作日,签收当日不算,节假日不算,建议周三周四周五签收。
2.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维权方式:
(1)复核;
(2)复核结论的执法监督;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造成执法错误的,按照规定追究原办案单位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一)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
(二)经复核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未重新调查就以原有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相近的事故认定或者事故证明的;
(三)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后,仍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3)民事、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质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质是证据,能推翻就推翻。
(4)行政诉讼(包含行政处罚的,只有认定书不能行政诉讼)
3.提高复核成功率
(1)准备材料 a.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报告 b.阅卷,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c.当事人自己拍摄的照片,录像,画草图。
(2)六方面事实内容查找漏洞
A.当事人(司机年龄,是否有驾照,是否危险驾驶,是否顶包,学龄前儿童不能独自上路,自行车三轮车需年满12周岁,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必须年满16周岁)
B.车辆(不同车辆驾驶资质要求不同,速度和车道也可能有特殊规定,车辆年检,刹车灯光,轮胎爆裂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维护不当,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C.道路(路口还是路段,城市道路还是公路,车道数量,警示标志,限速标志,标线,事发地多远有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
D.交通环境(路段是否拥挤,车道是否占用,是否可以借道行驶,是否夜间,是否有监控,监控是否全面及时调取,是否有行车记录仪,是否提取保存)
E.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每一涉事车辆各自的行驶方向,路线,车速,接触部位等)
F.天气情况(是否有恶劣天气影响能见度。能见度50米以内,限速30km/h)
(3)证据是否充足,是否有不足、矛盾、可疑之处
如先认定责任后做鉴定,明显是先射箭后画靶子,为了定责而坚定。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什么错误,正确的应当是什么
如无限要求行人走人行横道或者无限要求车辆避让行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22条第1款、第47条错误,应适用《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
(5)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6)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主要是否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复核申请书行文要有逻辑,建议提交复核申请书时准备一份重点核心理由,争取说服接待警官。如果已经提交的复核申请书不完善,可以再一周内提交一份补充意见,也可以附案例、照片等素材(前提是需要沟通好)。
交通事故认定书基本上确定了案件未来的走向,但该阶段经常被忽略,需要引起重视。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