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审理的基本要素
1. 借贷主体和法律关系的认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借款用于个人使用,或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据《民法典》关于代理行为和法定代表人责任的相关规定,确定责任承担。
2. 借贷形式和主要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 合同生效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 借贷利息的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5. 虚假诉讼的识别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防止虚假诉讼。
6. 适用法律的选择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7. 借贷担保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应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等内容。如果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8.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9. 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
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如何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1. 固定收益或回报的约定
如果协议中约定了投资者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而获取固定的收益,这通常被视为借贷关系的一个特征。例如,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如果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投资者均按标准获得固定收益,则该法律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2. 投资者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真正的投资行为通常伴随着投资者参与企业或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如果投资者仅仅出资后定期收取固定收益而不参与经营,这可能不属于共同经营,更接近于借贷关系。
3. 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出资程序
投资者若未履行法律上的出资程序,例如进行工商登记并对外公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真正的股东或合伙人。如果出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出资,结合固定收益的约定,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4.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会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行为来判断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缺乏投资的合意,法院可能认定其为借贷关系。
5. 协议的外观和名称
案件的定性不应受制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外观和名称,而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即使合同名称为“投资”,如果其实质是借款行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6. 风险承担
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共担风险,如果投资者的“投资”不担风险,本质上系让渡了资金使用权,这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7. 收益的确定性
借款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具有“保底”属性。如果协议中约定了无论盈亏都保证还本金和固定收益,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探究隐藏在背后的真实合同目的,并据此作出判决。如果协议双方的行为与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不符,法院一般会认定其符合借贷关系的特征,从而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
三、民间借贷利息有何规定
1. 利率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标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LPR为3.85%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这一规定取代了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2. 逾期利率
如果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明确约定,法院将支持该约定,但逾期利率同样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如果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确,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例如参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
3.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如果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通常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法院将根据合同内容、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4. 复利问题
对于复利的计算,如果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部分法院将支持这种做法,但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5. 迟延履行利息:
如果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6. 新旧规定衔接
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可以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而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则适用新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
四、一方的借款何种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情况:
1.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4. 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生产或经营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夫妻共同生活的表现形式,既包括夫妻共同投资、生产经营的情形,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
5. 债权人明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
如果债权人明知夫妻一方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6. 从款项的出借和归还状况判断
根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地区高级法院的案例的精神,如果夫妻一方借来的款项以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账户收取,或通过夫妻另一方名下账户进行过还款的,可以推定夫妻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存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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