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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违法么?职业放贷人发放的贷款可以追回么?

作者:时间:2022-11-02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5次举报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形势愈演愈烈,这个过程中就容易衍生出很多以此为业的“金融大佬”,这其中就有一类人被定位职业放贷人。这类人不同于大家认知的小额贷、非法催收等发放贷款的纹龙画虎人士,职业放贷人相比较来说是比较“正规的”。对于职业放贷人大家会有如下三个问题: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具有营利性,即以放贷作为盈利模式,以其利润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经常性,行为具有反复性、长期性。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关于职业放贷人的界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对此可以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初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先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明确职业放贷人的量化认定条件,包括: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民间借贷案件的;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条为统一格式的;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职业放贷人有什么刑事风险?


职业放贷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意见》将运用刑法手段打击的目标锁定为非法高利放贷,结合民事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明确“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是认定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从而有效防止扩大打击面,并为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留出必要空间。此外,根据司法统计和调研所掌握的情况,《意见》还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对于《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执法办案时需要重点把握。例如,行为人2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但其中只有9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还有1次未超过,则其行为不符合“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的标准,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又如,行为人(个人)2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5次,其中单次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有11次,非法放贷数额共计210万元;未超过36%的有4次,非法放贷数额共计900万元。按照《意见》规定,只能根据其中11次高利放贷行为及其相应的非法放贷数额210万元定罪量刑,该行为人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属于“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职业放贷人发放出去的贷款能否追回?


职业放贷人对外借款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无效。主要违法的强制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简而言之,发放的贷款可以追回,但是只能追回本金及占有资金利息,其他的违约责任、高倍利息等都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如果借款合同有保证人,因为借款合同无效,从而担保合同也无效,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除外。所以保证人们可以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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