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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岗降薪后,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时间:2024-09-04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30次举报

案情简介:

魏某于2004年7月入职新疆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魏某在A地从事预算员岗位工作,社保由单位正常缴纳,工资为岗位工资6600、绩效及其他构成。2024年3月11日新疆某公司以开会的形式,将魏某工作岗位从预算员调整至资料员(岗位工资调整至5800元),2024年4月7日正式向申请人送达《调岗通知书》,内容载明:魏某需在2024年4月9日前到新岗位报道,如果超期未报道视为旷工,旷工15日以上,解除劳动合同。魏某在该通知书签收栏签字表示“因本人从事预算员近20年,且存在降薪,不同意调整为资料员岗位”。2024年4月15日魏某向公司递交《拒绝调岗降薪回函》。2024年4月26日,公司再次向魏某送达《调岗通知书》,决定将魏某的工作地点从A地调整至距离原岗位500公里外的B地从事预算员工作,同时要求魏某在2024年4月28日前到B地报道,如果超期未报道视为旷工,旷工15日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签字栏再次表示“因A地与B地相距太远,本人不同意调整”。2024年5月8日魏某向公司递交《拒绝调岗降薪回函》。2024年5月起魏某岗位工资调整至5800元,2024年6月1日起魏某不再到公司上班。6月4日魏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中载明因公司无故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变更工作地点,导致合同不能便利履行,无法保持原有合同中约定的报酬及劳动条件,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后魏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888元(7194.4元/月×20个月)。

仲裁裁决结果:支持魏某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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