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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半夜偷牛反被牛踢死,家属向农户索赔34万!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时间:2022-04-2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56次举报


湖南两偷牛贼小张和李,半夜进入一农户家偷牛,不料被牛踢死。事后,小李家属将农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4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小张和小李系不良青年,平时就喜欢做一些偷鸡摸狗的事,这一次他们把目标转移到了隔壁村一户姓刘的农户身上,因为他们打听到老刘家里只有他一人,最近身体不好在医院住院,家里没有人。在一个漆黑的晚上半夜两三点,俩人开车前往目的地老刘家。到达后,小张负责望风,小李负责进牛棚拉牛。之前,他们听说老刘家只有一头牛,当小李看到还有一头小牛时,心想又能多赚一些钱,高兴坏了。

小李走到小牛身边,想先拉小牛出去再拉大牛,小牛因害怕往大牛身边靠,小李只好靠近大牛欲强行将小牛拖出去,大牛怒了朝着小李吼叫,但小李并没有在意,仍然拖着小牛往外拉,突然大牛一脚踢到小李身上,小李重重摔在地上昏了过去。望风的小张左等右等不见小李出来,于是,想进去催小李快点,小张进到牛棚时,看到小李已经没有了气息。


第二天,小李家属将老刘告上法院,要求老刘赔偿34万元。老刘需要承担责任吗?应不应该赔偿?

以下结合案例,沿着导读脉络,展开分析讨论,敬请阅读指导。

两偷牛贼的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小李与小张涉嫌盗窃罪,其中,小李进入牛棚实施盗窃行为,系主犯;小张在外望风,为帮助犯,系从犯。

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共有五种行为类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其中,入户盗窃为五种行为类型之一,从法律条文上来看,入户型盗窃罪没有数额要求,即只要着手实施入户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盗得财物,均以盗窃罪既遂处理。但是,盗窃罪毕竟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如果入户盗窃没有盗得任何财物,这样的行为根本没有侵犯财产法益,但有侵犯财产法益的危险,能否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呢?

有观点认为:



入户盗窃系行为犯,入户盗窃即使没有盗得任何财物,由于入户盗窃行为首先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另外,入户盗窃时,如果遇到反抗极易转化为抢劫罪,有人身伤亡的危险,因此,即使没有盗得任何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另有观点认为:



无论何种类型的盗窃罪,均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盗窃罪是破坏占有的犯罪,行为人虽然有入户盗窃行为,因客观原因没能实现财产的占有改变,即没有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财产法益就没有受到实质侵犯,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虽然盗窃罪未遂一般不具有可罚性,但考虑到入户盗窃行为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法行为,又可能转化为抢劫致人身伤害,因此,对于入户盗窃型盗窃罪未遂的,也应处罚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小李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死亡的,根据《刑法》诉讼法规定,在公安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应当终止审理。但是,对于在外望风的小张,仍应以盗窃罪从犯定罪量刑。




农户刘某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即对于一般侵权,有过错才有侵权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规定有特殊规定,但本案中,对于农户老刘仍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农户老刘将牛关在自己家园中的牛棚内,已尽到安全保障措施,小李和小张入户偷牛系犯罪行为,在民法上有重大过错,且小李欲将小牛拉出时,大牛已发出吼叫声,而小李并没有在意,因此,小李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农户老刘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家庭的诉讼请求,判决农户老刘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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