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用人单位约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是否有效?

作者:时间:2024-04-04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86次举报

基于年终奖具有非标准工资的属性,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构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时间未到而随意予以扣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离职时,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年终奖金。


用人单位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风险。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8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