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高节奏、高欲望的生活模式下,夫妻双方极易闹矛盾,甚至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站在感性的角度看,离婚是对男女双方婚姻的解除;而从法律角度分析,离婚是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的确认并予以公示,同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配、分担,小孩由谁等问题的进行处理。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男女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前述问题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对双方夫妻财产、债务,以及小孩抚养问题的处理协议。其中,出现许多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房产,因自身过错或另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等原因而约定房产归女方(或男方)所有,并且女方(或男方)也入住该房屋正常使用,但又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若男方(或女方)在外负债,且男方(或女方)的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就该债权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将男方(或女方)名下的该套房产进行查封、拍卖时,女方(或男方)能否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并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呢?
笔者倾向于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第6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钟某某与王某、林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的裁判观点,即:“夫妻之间基于《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约定形成的债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享有的物权,但能够对抗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案外人(原配偶一方)基于执行债权形成前与被执行人(配偶另一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也就是说,在女方在离婚后基于《离婚协议》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已产生物权的效力,虽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为房产所有人,但能够排出男方的债权人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持反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第3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付某某诉吕某某、刘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属双方对自身在争议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司法实践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之前,男女双方决定离婚后,应当妥善处理各项问题。在选择协议离婚时,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及时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确保无潜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