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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实操中如何不踩“坑”

作者:时间:2023-12-0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3次举报


定义:股权代持,又名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借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作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实际出资人负责出资并享有股权收益的一种持股方式。

股权代持原因:

1、为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关于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

2、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不适合公开身份经营公司;

3、为规避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关联交易、竞业限制条款等

分析了各种股权代持的背后缘由后,在实践中因股权代持又有哪些法律风险呢?因为在公司商事经营中,存在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两种身份,一旦双方各自利益出现分歧时,就会有纠纷发生。因此,笔者从两种身份所代表的利益出发,分开阐述各自身份都有哪些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的风险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带来的风险

①名义股东需要承担履行出资的义务。

②当公司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时,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名义股东被当做“替罪羊”

①当公司债务履行不能时受牵连,有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等。

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1)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风险,需承担赔偿损失

(2)名义股东违反代持协议约定,将股权对外转让处分

(3)因名义股东个人债务导致其代持股权被处分

①代持股权被查封或拍卖的风险

②代持股权的权属出现争议,面临诉讼

(4)无法提供代持依据的风险

(5)实际出资人显名地实现障碍

(6)代持股权协议被认定无效

因此,在面对各种法律风险时,如何降低风险至关重要。下面,为大家讲述几种常见的规避方法:

一、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的条款加以降低风险

1、需要订立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

2、《股权代持协议》中某些条款需要专门定制

在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各项权益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以下事项:

①双方的代持关系,约定清楚实际出资人为股权的实际享有者,名义股东仅为其代持,获取一定金额的报酬。

②股权红利的归属、获取和结算方式。

③明确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必须取得实际出资人书面授权。

④明确约定代持股权并非名义股东的财产,并且如果名义股东有配偶的,需要股东的配偶出具承诺,明确表示知晓该股权系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公司股权且不会对代持股权主张任何权利。

⑤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增加名义股东的违约成本,从而起到对名义股东的约束作用,降低违约风险。

在维护名义股东的权益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以下事项:

①约定实际出资人负有资本充实义务,及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明确“因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实际出资人承担”。

二、其他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辅助方法

1、将《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公证;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另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防止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3、实际出资人和公司全体股东(包括名义股东)签订另行补充协议,约定当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成为公司股东时,全体股东承诺同意,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

4、保留好支付股本金和收取股息分红的凭证,同时留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比如出席股东会,在公司文件审批签字等。


律师提示:

股权代持现成为越来越多商业人士的持股方式,首先要肯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协议的合法有效的。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判决文书,这类情况引发的纠纷,常见纠纷类型主要有:(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2)实际出资人确权显名纠纷;(3)实际出资额人债务纠纷;(4)投资人资金性质纠纷;(4)代持股权被转让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等,其中实际出资人确认显名纠纷占比过半。

因此,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权的权责,违约责任,股权归属,委托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拟定好各种声明承诺文件,设计股权质押模式,作好公证公示,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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