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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者:时间:2024-09-2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86次举报


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并作为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自然人。监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并作为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经营监督活动的自然人。高级管理人员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聘任的,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和指挥职责的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律师补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等高级管理人员处理公司业务时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以公司的利益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公司的利益之上。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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