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派出所:
作为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受害人张某的代理人,代理人认为:本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WW派出所管辖,应当尽快予以立案,WW派出所至今未予以立案的行为构成违规。
一、本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WW派出所管辖,应当尽快予以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因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1、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属于自己管辖。
具体到本案中,WW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认定:“张某口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即:本案犯罪嫌疑人蒋某与受害人张某在贵单位管辖范围发生冲突并打架,张某口部损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故本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本案案发地点为药材厂,法定管辖单位为WW派出所。故WW派出所对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应当尽快予以立案。
二、WW派出所至今未予以立案的行为,已构成违规。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一).2规定:“及时审查办理。.........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案发于2024年1月5日,WW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认定“张某口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文书出具于2024年1月22日,以上时间点至今均远超30日,WW派出所审查期限远超法律规定,已构成违规。
综上所述,WW派出所对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至今未予以立案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尽快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