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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亲子关系认定规则

作者:时间:2024-01-2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0次举报



引言   

亲子关系是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前提。确有亲子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法定的相互抚养的义务。由此,亲子关系的认定既影响着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也牵涉对于老年人利益的保护。相较而言,子女未成年时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纠纷较多。提起诉讼的父或母往往意图通过亲子关系的认定,取得或者抛弃自身对于子女的抚养监护权。显然,亲子关系的认定,会改变子女的抚养状态,对于子女的抚养利益影响极大。建立体系完备、内容完整、可行性强的亲子关系认定规则,有助于保证未成年人利益得到保护。



一、 案例列示

案例一:巢某某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巢**云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10)镇民终字第****号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并申请亲子鉴定,必须以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为前提。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推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是正确的。

案例二: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18)京民申****号

裁判要旨:

北京市高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时既未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此项推定系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本案法律事实认定,被告因自身举证不足及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等原因承担的诉讼不利后果。



二、 构成基础事实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

所谓构成基础事实的亲子关系推定,是指于子女出生之时,作为认定父母与子女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推定。其之所以构成基本事实,是因为若无证据证明该推定为假,法院即可直接认定其为客观事实。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子女出生时父母无法获得抚养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是为避免每一子女出生后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确定亲子关系,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具体的推定规则如下:在传统民法中,对于母亲的推定是:子女出生之时,分娩子女的母亲为其生母;对于父的推定是:子女若在父母婚姻关系缔结之日起180天之后出生,或在父母离婚后300日以内出生的,婚姻关系的男方即推定为子女之父。否则,不能推定生母的异性伴侣为子女的生父。

在现代民法中,由于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分娩子女的母亲并不必然是血缘上的母亲,故是否还能够对生母适用上述推定规则,尚有待讨论。考虑到试管技术的运用范围尚不广泛,且代孕技术在中国大陆地区尚未得到认可,本文主张现阶段仍应推定分娩子女的女性为其生母。

上述规范在我国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已构成默认的规则。而在被视为大陆法系立法典范的《德国民法典》中,第1591、1592条明文规定了父母身份的推定规则,其中的基本内涵与我国上述规范一致。我国实践中同样遵循上述规范。例如诉讼中仅需出生证明、户口本及父母的结婚证等材料,即可证明存在亲子关系。

相较于对生母身份的推定,对生父身份的推定可能更为复杂。分娩系显性的因素,故生母与子女的联系是明显的。而生父仅通过基因和血缘这种隐性的因素与子女联系,故而生父的推定,需要通过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实现。显然,基于婚姻关系的推定并不足以覆盖所有的事实情况。婚外情、一夜情以及婚前性行为等情形的存在,导致了血缘上的父与婚姻上的父不一致的情形。对此,法律一方面仍推定生母之夫为子女的父亲,避免未成年子女缺乏父亲一方的抚养,而有损其利益,另一方面规定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以便事实上的父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三、 亲子关系的否认与确认

亲子关系的否认与确认,是通过司法程序,对作为基础事实的亲子关系推定予以变更的制度。在传统上,该制度应主要适用于对父亲身份的认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92条规定,父亲身份的取得方式除了与生母存在婚姻关系外,还包括承认父亲身份以及经司法程序确定两种方式。但在现代民法,这一制度显然应当适用于父母双方。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的否认与确认存在区别,但又具有一定的关联。亲子关系的否认,是通过司法程序推翻对于亲子关系存在的基础推定。亲子关系的确认,是通过司法程序建立亲子关系。二者本质上均是对基础事实的推翻,前者推翻的是已经推定成立的亲子关系,后者推翻的则是未得到推定的事实状态。在有关抚养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二者可能在同一诉讼中产生:原告可能先请求否认对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同时请求确认其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此外,二者在证据上也具有牵连性,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和否定亲子关系的证据可能互为反证。



01

 亲子关系的确认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符合构成基础事实的亲子关系推定,但因特殊原因其身份利益受到妨害。该情形多出现在抚养权纠纷之中。举例而言,妻子于夫妻关系融洽时怀孕,但因故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分居而尚未离婚。妻子分娩时,丈夫依与妻子的婚姻关系而取得生父地位。但因二人感情不和,丈夫可能无法行使抚养权。此时,丈夫即可提起抚养权确认纠纷。法院需要在认定丈夫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后,承认其抚养权。

其二,认领和准正。该制度系针对非婚生子女父亲身份的确定而设立的制度。简言之,非婚生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产生的子女。该类子女之生父父的身份,无法通过婚姻关系予以认定,需要寻求其他途径确定。

认领是指通过父亲的承认或司法程序确定父亲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前者称为自愿认领,后者称为强制认领。准正则是指父母结婚后,非婚生子女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学理上一般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是对于认领的规定,且该条不区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而由于《民法典》第1071条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等同的地位,故我国虽未明文规定准正,但在事实上已经承认该制度。



02

亲子关系的否认

子女的生父可以通过提供相反证据的方式,推翻亲子关系的推定。如前所述,亲子关系的推定并非必然符合客观事实,子女名义上的父与生父的身份可能存在冲突。由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故生父若想取得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其首先需要推翻原有的亲子关系。再者,若子女之名义上的父不能良好的抚养子女,也需要由有关的主体通过亲子关系否认制度,排除其抚养权。

《民法典》第1073条要求,仅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父或母才可以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所谓正当理由,应当至少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名义上的父并非子女的生父。在此情形下,生母的丈夫与子女仅是推定的血缘关系。换言之,其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由法律所认定的,而非自然产生的。此时,若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种推定存在错误,自然应当予以纠正。

此处所称足够的证据,至少包括以下四项:第一,亲子鉴定;第二,证明生母在怀孕前与配偶以外的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证据;第三,证明生母在怀孕前未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证据;第四,证明男方无生育能力。此外,法院还会考虑否认亲子关系是否有损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而确定是否支持上述诉请。

其二,依亲子关系推定而确定的父母,未能良好的抚育子女。抚养及监护制度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所设,若父母无法良好的行使之,则应排除其权利。《民法典》第36条规定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就是方式之一。另一种可能的方式即通过亲子关系否认制度,推翻抚养权产生的基础。由于《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比较模糊,本文认为,“父或母一方没有良好的履行抚养义务”,也可包含在“正当理由”之中。也即,若父或母以他方未良好的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至于是否做出亲子关系否认的判决,还需要法院通过亲子鉴定,或是构成证明责任分配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具体认定。



四、 构成证明责任分配的亲子关系推定

亲子关系的推定、确认和否认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如前所述,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需要通过证明子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来实现。而亲子关系的确认则需要通过证明双方的血缘关系来实现,且子女的生母若反对男方提出的确认请求,亦可提出相反证据对抗之。

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中最直接的证据是亲子鉴定。现今技术的发展使得亲子鉴定的准确性几乎达到100%,法院也主要基于此认定亲子关系的成立与否。但由于亲子关系鉴定涉及当事人隐私,故要求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会组织亲子鉴定。再加上鉴定机构往往不对检材的真实性负责,单方亲子鉴定的证明力大打折扣。由此,实践中就存在被告通过拒绝亲子鉴定而逃避败诉结果的情况。

为避免诉讼陷入僵局,有损当事人合法利益,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民法典》颁布以前,最高法于2011年7月4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请求成立。该规范于《民法典》颁布后,转化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

该规则适用于原告提交证据而被告未提交证据,且原告的证据仍不足以支撑其主张的情形。此时,法院多会通过组织亲子鉴定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但若被告拒绝亲子鉴定,则其行为导致法院更有理由相信案件事实有利于原告。换言之,此时原告主张成立的可能性已经足够高,法院可以据此支持其主张。而由于亲子鉴定并未真正实施,案件事实并未真正查明,司法解释也就不得不通过推定的方式,在法律上加以认定。



五、 结语

亲子关系的认定是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其关乎家庭关系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以及老年人利益保护等问题。随着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观念的发展变化,亲子关系已不似传统社会一样简单明了。面对日渐复杂的亲子关系,法律应更加精细的编织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体系,法律工作者也应当以更为慎重的态度探查亲子关系的事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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