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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售唯一住房帮助女儿女婿筹集赔款,但女儿女婿约定用来偿还的房屋却不能过户,父母能否要求返还本息?

作者:时间:2024-01-2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84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牛老太与王大爷系夫妻关系,共有三女王甲、王乙、王丙,王大爷于2021年去世。王丙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张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捕。为帮助筹集退赔款,2016年,牛老太将名下房屋出售,成交价格为164万元。牛老太收到房款后,取出80万元给付王丙,取出60万元转入了王乙丈夫的账户,王乙丈夫给付王丙30万元,剩余款项留给父母养老。庭审中,王丙与张某均认可牛老太夫妇给付110万元,用途为替张某偿还赔款。

   2017年1月22日,王丙与牛老太、王大爷签订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张某位于石景山区北辛安的拆迁房一套归牛老太夫妇所有。2017年2月9日,张某在服刑期间给牛老太寄的信件中承诺将该涉诉房屋归其所有,以偿还借款。但后来证实此套房屋在张某妹妹名下,拆迁房不能过户给牛老太。

   牛老太及王甲、王乙遂诉至法院,表示牛老太卖房后一直租房生活,久病缠身,退休金无法支持租金,要求张某、王丙返还本金与利息。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牛老太、王大爷与王丙、张某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牛老太夫妇将110万元交付王丙、张某时虽未签署借条,但根据张某的信件、王丙签署的房屋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具体理由为:第一,牛老太夫妇与王丙、张某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本案中,张某在王丙使用牛老太夫妇的款项代其还款110万元后通过信件明确表示,将北辛安拆迁房一套偿还给牛老太夫妇,王丙在房屋协议中也明确了其用拆迁房屋向牛老太夫妇偿还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形成民间借贷的合意。第二,本案的资金来源为牛老太夫妇的房产出售后所得的房款,该款项为牛老太夫妇共同财产,系其自有资金。综上,牛老太夫妇将110万元给付王丙、张某,王丙、张某作出偿还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另一个争议焦点为牛老太、王大爷与王丙、张某是否成立以物抵债协议。本案中,张某在信中承诺以北辛安拆迁房偿还牛老太夫妇钱款,王丙与牛老太夫妇通过书面协议确认北辛安拆迁房归牛老太,二人意思表示均为通过过户北辛安拆迁房的形式偿还牛老太夫妇债务。由此可知,双方形成以物抵债的合意。同时,本案中的以物抵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因北辛安拆迁房非王丙、张某所有,双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牛老太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给付货币的方式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借款本金,以双方确认的110万元为准。该110万元为牛老太夫妇共同财产,其中牛老太享有55万元债权,王大爷去世后,其债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牛老太、王甲、王乙、王丙继承,故王丙、张某应当偿还牛老太68.75万元,偿还王甲、王乙各13.7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王丙、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牛老太借款68.75万元,王甲、王乙各13.7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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