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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怎么判?佛山继承纠纷律师代理

作者:时间:2024-09-19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34次举报

以下是一些法定继承纠纷案例解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一:

涉及当事人是否具备继承人身份的审查 孙某、陈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陈甲(时年9岁)随孙某、陈某共同生活。1991年,两人协议离婚,陈某与陈甲均从孙某住所搬离。陈甲成年后长期居住在国外。案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孙某于2016年5月死亡后,各方就陈甲是否有权继承孙某遗产意见不一而涉诉。 法院在审理时,需综合案件事实判断陈甲是否与孙某形成继父子关系。如果在孙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对陈甲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陈甲可能有权作为继子女参与孙某遗产的法定继承。

案例二:

涉及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后反悔的审查 巫某与邓某婚内育有巫甲等子女。沈某与巫甲系夫妻,两人亦育有两名子女。巫甲于2010年6月去世,未留有遗嘱。2017年8月,巫某与邓某以公证方式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表示自愿、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巫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后巫某、邓某称受骗签署相关材料,放弃继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遂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巫甲的遗产。 在此案例中,关键问题是巫某与邓某放弃继承的声明是否有效。一般情况下,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如果他们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署声明时存在受骗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案例三:

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06年4月、2020年12月死亡。两人生前育有李甲、李乙两名子女。2005年,李某名下的房屋动迁安置时,李某、张某、李甲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动迁利益,相应的动迁款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李某、张某生前曾参加李甲举办的乔迁宴。李乙认为涉案房屋中有父母的遗产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产,李甲则认为涉案房屋中并无父母份额。因协商未果,李乙起诉要求李甲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遗产,需要综合分析相关证据来确定。虽然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但动迁安置时李某和张某享有相应的动迁利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该房屋中是否存在李某和张某的遗产份额。 案例四:涉及部分继承人能否主张分遗产的审查 王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10年4月、2019年1月死亡。两人育有王甲、王乙、王丙三名子女。林某退休收入较高,在家居住期间聘请住家保姆照顾其起居。从2016年7月起至去世,林某一直居住在医院,由护士、护工照顾其生活。聘请保姆费用及住院相关费用均由林某支付。林某住院期间,王甲如无特殊情况每日都去医院看望林某。王乙、王丙在林某生前每月也会不定时看望林某。林某去世后,王甲以自己尽到较多的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林某遗产的60%。 此案例中,王甲主张自己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法院会审查王甲是否确实尽到了较多义务,比如照顾林某的生活起居、支付费用等方面。但同时,王乙和王丙每月也会不定时看望林某,他们也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的遗产分割原则来确定每个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 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分割规则较为复杂。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为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如果你遇到具体的法定继承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同时,在处理继承问题时,家庭成员之间应尽量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维护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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